该公司2017年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8053.6万元,缴纳增值税378.44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9.8万元。2018年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9182.2万元,缴纳增值税482.43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55.9万元。
2017——2018年度财务费用相关数据指标
(单位:万元)

上传时间:2019-06-25 10:18:10浏览:0
内容摘要:营改增以后,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均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今天,小编就为您分享一篇由负数财务费用引发的增值
营改增以后,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均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今天,小编就为您分享一篇由负数财务费用引发的增值税查补案,具体怎么回事呢?郑州注册公司邀请您一起来看吧~
甲公司是2008年12月份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该公司主要从事铸件产品的开发、制造和销售业务,2019年6月,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7-2018年度纳税情况实施了税务检查。
该公司2017年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8053.6万元,缴纳增值税378.44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9.8万元。2018年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9182.2万元,缴纳增值税482.43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55.9万元。
2017——2018年度财务费用相关数据指标
(单位:万元)

甲公司属于集团所属的三级全资子公司,为了降低集团资金使用成本,2017年1月起集团公司规定所属子公司必须在每周五下班前将公司账户流动资金全部划转至集团指定的银行账户形成资金池,由集团公司集中使用该笔资金。若集团或所属子公司存在资金短缺,则相关单位需要向集团提出资金申请,申请获批后集团公司将从资金池中调拨相应的资金给该单位使用。对于子公司划转至集团银行账户的资金,集团公司按各子公司划转的总金额、集团公司资金占用的天数以及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等指标计算出应支付给子公司的资金占用费,并按季支付。
甲公司取得集团公司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全部作为利息收入处理,由于没有对外借款所以年度利息支出为0,因此,在2017、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务费用栏次按负数填报,即0-78.4=-78.4万元,0-83.2=-83.2万元。
统借统还业务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情形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简而言之,统借统还业务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从外部借入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为。而甲公司集团的资金池来源于内部子公司,其业务实质是集团公司有偿使用子公司资金并支付利息的行为,因此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甲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最终,根据相关规定当地税务机关对甲公司予以补征税款及滞纳金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