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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和申报期或将重大调整!9条新变化,需重点关注!

上传时间:2019-12-02 10:19:47浏览:0

内容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从整体内容来看,是整合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内容,其中有9大变化需要大家重点关注!郑州注册公司小编带领大家一起看看吧。10大重点内容一览:1增值税提升到法律层次!通过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从整体内容来看,是整合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内容,其中有9大变化需要大家重点关注!郑州注册公司小编带领大家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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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重点内容一览:

1增值税提升到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把增值税这一税种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并且单独用一个条款来明确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2增值税起征点大幅提高

“意见稿”规定为销售额为30万元,并且规定“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法定的纳税人”。与现行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相比,有重大的变化。

3不征税项目发生重要变化!

关于不征税的项目增加了一个重要的项目:“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希望在后续落实中对于实务中涉及的房产征收业务会减轻税负。

4视同销售将重大调整!

“意见稿”中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与现行政策相比,有较大的调整。

 在“意见稿”中,视同销售仅保留了“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及“无偿赠送”两类。对于“代销”、“销售代销”、“移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出了视同销售的范围。为什么会这么修订呢?我们一项一项来分析:

 1、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应税项目已不存在,所以不存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业务,可以说属于自然消亡。

 2、 “代销”、“销售代销”、“移送”三种情形本身就应当是增值税交易业务。怎么说呢, “意见稿”明确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征求意见稿中“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所以,不同机构(不同纳税人间)移送货物,开票并结算,实质就是销售,自然要被剔出“视同销售”。

 3、再看一下“投资”与“分配”。“意见稿”讲到“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实物投资与实物分配本身就是以实物换取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妥妥的也属于销售,而不仅仅是视同销售。

5混合销售行为,界定或将明确!

对于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混合销售行为,在立法方面对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并没有界定,但是“意见稿”中明确了“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后续需要大家关注“从主”如何适用。

6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争议问题有望解决!

“意见稿”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基本解决了实务中大家关于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争议问题。

7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5%没体现!

“意见稿”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现行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5%并没有在立法中体现,后续是否还延续,需要再关注相关政策文件。

8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

对于计税期间方面,“意见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体现出了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

9优惠政策制定!

从“意见稿”来看,以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将没有权力再制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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