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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问题

上传时间:2019-12-23 14:40:55浏览:0

内容摘要:问题描述: 我公司主营是提供劳务,某一项业务提供劳务的同时又涉及货物的买卖,如果合同中分别注明服务费和货物的金额,是不是就可以分别按6%和13%计税?如果合同没有明确区分,是否按照6%交税?专家回复:首先需要判断经济业务是兼营行为还是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成立有两个要点:一是其销售行为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主营是提供劳务,某一项业务提供劳务的同时涉及货物的买卖,如果合同中分别注明服务费和货物的金额,是不是就可以分别按6%13%计税?如果合同没有明确区分,是否按照6%交税

专家回复:

首先需要判断经济业务是兼营行为还是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有两个要点:一是其销售行为的本质是“一项”,必须是同一购买者在同一时间的同一项销售行为,即使在这项销售行为中涉及多个行为,他们的本质仍然是“一”,有从属关系,即会有一个是主行为,如果没有这个主行为,其他行为则不存在。例如销售空调并负责送货安装,没有销售空调这个主行为,送货和安装行为则不存在。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兼营行为也有两个要点:一是其销售行为不是同一项销售行为,而是“多项销售行为”,它发生在不同的时间,针对不同的购买者,每项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二是兼营既可以是货物、服务,也可以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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