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上传时间:2020-05-27 10:45:17浏览:0
内容摘要:【情形一】问1:什么是免税收入?答复:免税收入主要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四条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
【情形一】
问1:什么是免税收入?
答复:
免税收入主要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四条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问2: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情形二】
问1: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答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问2: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 结】
1、免税收入属于一项税收优惠,本身是应税收入,只是国家给予的一定时期的税收优惠照顾,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一项税收优惠,本身就是不列为应税收入的范围,属于永久性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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