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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开增值税普票部分的销售收入能享受疫情期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上传时间:2020-07-10 14:03:25浏览:0

内容摘要: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生活服务业的酒店住宿业,一般纳税人,6月份给客户开了几笔增值税专用发票,那6月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的销售收入还能享受疫情期间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吗?专家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执行8号公告的解释,贵公司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有关

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生活服务业的酒店住宿业,一般纳税人,6月份给客户开了几笔增值税专用发票,那6月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的销售收入还能享受疫情期间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专家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执行8号公告的解释,贵公司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贵公司如果要开具专用发票,那么可以就住宿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住宿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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