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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

上传时间:2021-12-16 12:10:01浏览:0

内容摘要: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业务过程中经常发生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首先要明确丢失发票的责任。如果是卖方的责任,我们应接受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保存发票的处罚;如果是买方的责任,则需要要求另一方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存发票的处罚证明,然后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业务过程中经常发生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首先要明确丢失发票的责任。如果是卖方的责任,我们应接受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保存发票的处罚;如果是买方的责任,则需要要求另一方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存发票的处罚证明,然后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郑州注册公司小编在这里做了详细的安排:

1.卖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遗失,应先按规定程序向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失,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第二,主管税务机关应代纳税人收取“挂失费”,并统一(邮寄)遗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姓名、发票复印件号、字迹号、是否盖章,并在《中国税务报》等税务报纸和杂志上刊登“亏损表”。

(2) 如果卖方遗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在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遗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申报证明,并将丢失发票的凭证副本和会计表提交给买方进行扣除。

(3) 如果卖方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扣减联和发票联中的一份(两份均不丢失):买方可将未损坏的联交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和记账,联交保存备查。

2.买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如果在损失前已证明一致,买方凭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单复印件,经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卖方所在地。

(2) 如果在丢失前未经认证,买方应持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如与证明一致,应以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证明复印件,经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进行验证,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国税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遗失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失。地方税务机关在依法惩处遗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同时,代为收取“挂失费”,并统一将遗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姓名、发票份数、字迹号、印章或未加盖公章的情况发送(邮寄)给《中国税务报》刊登“挂失表”。传送(发送)给中国税务报的“损失报表”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和背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3条规定,简化专用发票遗失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发票单和扣款单,且遗失前经证明一致的,买方可使用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纳税申报证明》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纳税申报证明》(附件1、附件2,以下统称本证明)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如果在丢失前未经认证,买方应使用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副本副本进行认证。与证明一致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及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遗失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扣款复印件。如果在丢失前证明一致,则专用发票副本可供将来参考;如遗失前未经认证,可使用专用发票复印件进行认证,专用发票复印件应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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