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晟森财务!

咨询热线:185-3096-6149
您当前所在位置:财税新闻 >

小心!折旧计提初期的税收规定存在差异

上传时间:2022-03-01 15:18:04浏览:0

内容摘要:在征管工作中,郑州注册公司小编发现,对于固定资产的税负差异,企业一般更注重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往往忽视折旧起始期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除房屋、

  在征管工作中,郑州注册公司小编发现,对于固定资产的税负差异,企业一般更注重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往往忽视折旧起始期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除房屋、建筑物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额。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

通过以上规定的比较,可以看出,会计折旧的起始期为新增固定资产的下月,重点是“新增”;计算折旧税的起始期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一个月,强调“投入使用”。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的新固定资产在当月投入使用,将不会有税收差异;如果企业的新固定资产当月未投入使用,则会产生税收差异。

例如,A公司在202111月购买了一台新的机器和设备,税款不包括480万元,并于202112月投入使用。折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假设A公司选择按年度计算折旧,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将从202112月起折旧,2021的折旧金额为480/10×124(万元)。在税收方面,折旧是从20221月计算的,2021的折旧额是0。因此,在2021年底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结算中,A公司必须增加4万元的税收。

如果企业选择对固定资产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仍应注意,在会计处理中,计算税前扣除的时间也可能与计提折旧的时间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如果企业在201811日至1231日期间新购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2020年不超过500万元,一次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算折旧。这是业内统称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也将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一些企业错误地认为,一次性税前扣除应在新购置固定资产后的一个月内计算。但实际上,计算一次性税前扣除额的时间符合税法关于计算折旧起始期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仪器扣除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6号公告)第2条,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当月的下一年一次性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当月未投入使用,其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将不同于会计处理。

其次,对于机械设备,如果a公司选择对固定资产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则应在2022年计算税前扣除额。在这种情况下,当企业所得税最终在2021缴纳时,税收仍然需要增加40000元。2022年,会计应计折旧为480÷10=48万元,可在此之前扣除.企业应纳税调减480-48=432(万元)。如果甲公司在202112月就一次性税前扣除480万元,无疑将产生税务风险。

在线客服

咨询热线 18530966149
取消 手机咨询韩经理:18530966149
取消 给 韩经理 发短信
取消 QQ在线咨询韩经理
长按图片 添加微信公众号